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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凤光与张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光,张洪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073号原告:徐凤光,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张洪达,男,50岁,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按原告诉状列明)原告徐凤光与被告张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凤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凤光负担。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