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凤光与张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光,张洪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073号原告:徐凤光,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张洪达,男,50岁,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按原告诉状列明)原告徐凤光与被告张洪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凤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凤光负担。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