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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占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27号原告:占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原告占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