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占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27号原告:占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原告占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