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志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志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665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9970989G。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敏,公司员工。被告:白志川,男,满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志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