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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4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沈远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沈远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4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徐战,行长。被执行人沈远礼,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远礼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东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2388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沈远礼名下位于东兴市XXX房屋【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东国用XXXX号】予以拍卖并以1394604.8元成交;案款扣除执行费16346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东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菁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