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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忠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租住石家庄市,无业。2016年7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金晓宁,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江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江及其辩护人金晓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被告人刘忠江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与赵某签订购车协议,承诺帮助赵某购买奔驰S500型汽车一辆,后赵某按照刘忠江的要求,先后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月4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5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给刘忠江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1005000元。2014年5月,刘忠江将一辆奔驰S500型汽车交付给赵某,不久,赵某发现该车不是约定的新车,遂退还给刘忠江,并多次催促刘忠江退还购车款,刘忠江至今未退还。2、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刘忠江与新疆人阿卜杜拉·加帕尔签订购车协议,承诺帮助阿卜杜拉·加帕尔购买丰田汽车一辆,后阿卜杜拉·加帕尔按照刘忠江的要求,给刘忠江现金及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刘忠江将一辆刘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过户给阿卜杜拉·加帕尔。不久,该车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公安局查扣,经和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均有涂改痕迹。3、2015年6月,被告人刘忠江通过郑某认识许某后,得知许某的朋友准备购买汽车,后将一辆雷克萨斯570型越野车放至许某的公司(石家庄市胜利北街与光华路交叉口美博商务酒店四楼),等待验车,要求许某给付20万元保证金,并承诺不买车就退款。许某通过网上银行将20万元人民币转到刘忠江指定的账户。不久,因决定不购买该车,许某要求刘忠江按约定退还20万元,并多次催要,刘忠江至今未退还。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忠江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忠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主要提出:1、与赵某之间是经济纠纷,已经履行了合同,赵某也开走了车;2、卖给阿某的车是其花钱买的,阿某是拿玉石换的车,只收到阿某转账的订金10万元,其他钱没有收到,车有问题其也不能查出来;3、许某的事情不知道,其不欠王某1的钱。被告人刘忠江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其主要提出:1、被告人刘忠江与赵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人收取赵某105000元购车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忠江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被告人刘忠江与阿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证据证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刘忠江改动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是刘忠江在车管所进行了登记;阿某究竟支付多少购车款,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阿某的前后陈述矛盾。3、刘忠江诈骗许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短信记录是复印件,不能证明真实性,王某1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被告人刘忠江与被害人赵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签订书面购车协议,约定由刘忠江帮助赵某购买一辆全新20**款奔驰S350L轿车,价格82万元整。签订协议之后,刘忠江与赵某又口头协议将车辆型号换为奔驰S500L型,购车款为100万元,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费5000元。后赵某按照刘忠江的要求,先后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月4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5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给刘忠江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人民币1005000元。2014年5月,刘忠江将一辆奔驰S500L型汽车交付给赵某。后赵某认为该车不是约定的新车,遂将车辆退还给刘忠江,并多次催促刘忠江退还购车款,刘忠江一直未退还。2、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刘忠江与被害人阿某协议,由刘忠江帮阿卜杜拉·加帕尔购买丰田汽车一辆。后阿某给付刘忠江定金10万元并交付刘忠江一部分和田籽料。后刘忠江介绍阿卜杜拉·加帕尔购买了刘某1名下的一辆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车牌号为冀A×××××),阿某在石家庄市车管所第二分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该车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公安局查扣,经和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均有涂改痕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忠江供述:2014年6月的时候,在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郭某的办公室,我见到了赵某,赵某和我谈想买一辆新的奔驰S350汽车,我们在郭某办公室签订了买车的协议,协议约定我为赵某购买新的奔驰S350汽车,车价为150万元,赵某先付20万元订金,车到以后将全款打给我。2014年7月的时候,我在天津港花143万元购买了一辆奔驰S350车,然后给了赵某,赵某开了有一个月,告诉我说这车是旧车,说是有人开过了,要求我退车,然后赵某将车开过来给了我,要求我退钱。后来我就一直没有退,等我将车卖了以后再给他钱,后来一直拖到现在了。2015年9月左右,我在石家庄市西三庄二手车交易市场,这个新疆人阿卜想买一辆丰田车,我和阿卜一起看车,在市场上阿卜看上了一辆丰田兰德酷泽越野车,这样我就找到这辆车的车主谈好价钱,当时我是55万元从这个人手里买过来的,当时车主给了我一个卡号,我就把钱给他打过去了,然后,我就和阿卜商量买车的事,当时,阿卜手里没钱,说用和田玉顶车钱,当时给了我价值70万元的和田玉,我当时和阿卜说好65万元把车卖给他。车卖给他后,我交给车主1万元定金,第二天阿卜和车主一起到了车管所去过户,过户完后,阿卜打电话告诉我说车过户了,我才把剩下的车款打给车主。我当时先交给车主1万元定金,是现金。后来在车管所过了户后,我用的农行卡给车主转的款,我是在西大街农行转给他的款,农行的卡是我的名字,转给他54万元。当时是车主给了我一个卡号,我转过去的,谁的名字我不知道了。我认识郑某,他是我二婚前妻郑某1的女婿。我认识许某,是郑某介绍我认识的。许某是郑某的老板。许某没有从我手里要为朋友买车,也没给过我二十万元买车的保证金,我和许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我认识王某1,但是我没有借他的钱。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我和刘忠江签订的协议是购买一辆全新的2012款奔驰S350轿车,签完协议后过了几天,刘忠江找到我说让我弄一辆全新的奔驰S500汽车,我问他要多少钱,刘忠江说要100万元,我就同意了,后来我就按照刘忠江的意思给了他1005000元。我给刘忠江打完最后一笔款后,时间不长刘忠江给我打电话说车来了,让我去中山路同福街刘忠江住的地方开车,这样我就过去把刘忠江给我买的一辆黑色奔驰S500汽车开了回来,车开回来后,我就到了北二环的一个4S店,对刘忠江给我的这辆车进行了检查,4S店的人对我说这是一辆2012年生产的车,不是新车。这样我就给刘忠江打电话,刘忠江说是新车,让我和他一起到南二环的一家4S店又进行了检查,确实是2012年的车,刘忠江对我说这是新车,就是出厂时间长了,我对他说这不是新车,我不能要,让他给我退了或者换一辆新车,刘忠江同意了,把车开走了,这辆车我开了不到十天。这辆车的手续都在刘忠江手里,他当时还要去办牌照,他说车管所里有熟人。3、被害人阿某陈述:2015年4月2日,我在石家庄市源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想买一辆二手车,在市场转的时候碰到了石家庄的刘忠江,刘忠江说他手里有二手车,这样我们一起来到了一辆车牌照号为冀A×××××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旁,说这辆车要卖80万元,我们双方谈好价钱后,我先交给刘忠江10万元的订金,然后让我哥哥麦麦提的农行卡在乌鲁木齐市给一个叫左某的人打款10万元,是刘忠江发过来的一个帐号,名字想不起来了打款30万元,最后拿完车档案后给了刘忠江10万元。另外一个叫胡扬的给左某打款20万元,这是刘忠江让打的,一共给了80万元。给完钱后,我、刘忠江和车辆登记所有人刘某1一起来到了石家庄市第二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档案转出手续。2015年6月4日,我将此车辆因生意上的需要以80万元顶帐方式卖给了新疆的吐某和亚某,他们将这辆冀A×××××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带回新疆乌鲁木齐市乌拉泊车辆管理所发现该车车辆购车发票未上网,车辆合格证上没有防伪标志,并以此理由拒绝落户,他们无奈将车辆带回新疆和田,在和田市公安局过户时发现该车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有涂改,和田市公安局对此车委托和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车进行了鉴定,并查扣了该车。故购买该车的吐某和亚某将我起诉到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让我退赔吐某和亚某80万元。这件事发生后,我多次联系刘忠江,刘忠江在电话里骂我,后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和刘忠江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个购车协议,他把车钥匙和车的大本给了我,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是刘忠江找的一个朋友帮他办理的,当时我、图某、刘忠江、刘某1、刘忠江的保镖毛某一起去的车管所。我一共给了刘忠江价值200万元的玉石,刘忠江还有25万元的玉石没有还我,其他都还了。4、被害人许某陈述:2015年6月初,我公司的司机郑某对我说他岳父刘江有辆雷克萨斯570轿车要卖,很便宜,问我要不要,我说我不要。郑某让我帮他问问我的朋友们。后来我就问了几个我的朋友,其中一个山西的朋友张某有意要,我就问郑某这个车多少钱?他说42万左右,我告诉张某后,张某说他过来看看车再说。我和郑某说有人要看车,郑某说他让他岳父把车开到公司来,让我和他面谈。6月4日下午,郑某的岳父刘江开着一辆白色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来到了我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与光华路交叉口美博商务酒店4楼)楼下,我和郑某一起到楼下接的刘江,看到了刘江开的那辆白色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之后我们一起上了楼,到了我的公司。我对刘江说是我朋友要看车,让他把车先停在我这里,刘江说这辆车是2014款的车,42.5万元卖,让我先给20万元的押金,我说朋友只是先看看,还没说要,别押钱了,刘江不同意。郑某也在旁边说有他在,让我放心,如果不要了,马上把钱退给我。当时刘江先打电话要了一个交通银行的账号,之后他用153××××3322的手机号把该交通银行账号(62×××99,王某1)发到了我180××××1100的手机上,让我将钱打到这个账号上。当天下午16时左右,我在我公司的电脑上用网上银行将20万元汇到了这个名叫王某1的交通银行账号上,刘江接了一个电话后告诉我说钱收到了,之后他将车钥匙给我,就走了。6月4日晚上,我给我朋友张某打电话说:“你抓紧时间过来看车,对方押了我20万钱,他说正好明天我到石家庄办事,明天就过来看车。6月5日上午9点多钟,张某来了,他看了看这辆白色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他说感觉这辆车改装过,不想要,让我把车还给对方,之后张某就走了。随后我到公司找到郑某说:“我朋友没看上这辆车,你把车开走,把20万钱退给我。”郑某说:行。11时许,刘江来到我公司,我将车钥匙给了他,问他什么时候给我退钱,我在纸上写了我的交通银行卡号给了他,刘江说:“下午给你退钱,我有急事,先走了。”之后他就将该白色的雷克萨斯570越野车开走了。之后我多次给刘江打电话、或通过郑某催要20万元押金,刘江先是以出门为借口推拖不还,后来就电话关机或不接我电话,后来郑某也以联系不到其岳父刘江为由来推拖我,2015年7月份郑某也不到我公司上班了。至今刘江也没有退还我那20万元钱。5、证人郭某证言:2013年,具体日期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还在长安区工商局和平工商所工作,赵某来我办公室找我,闲谈时,赵某说想买一辆新的奔驰车,问我能找人便宜点吗,当时我对赵某讲我认识一个朋友是做二手车生意的,他对这方面明白,认识的人也多,能买到便宜的车,这样我就给我的朋友刘忠江打电话,告诉他有一个哥哥想买新的奔驰车,想找个人能便宜点,刘忠江说他可以买到便宜的奔驰车。这样,我就约他来办公室,介绍赵某和他认识了,当时我有事就出去了,赵某和刘忠江就在我的办公室里商量买车的事,后面他们怎么谈的我就不知道了,以后就是他们俩联系了,过了一年多,赵某来找过我说,刘忠江没给他买到车,给了刘忠江100多万元也要不回来,我告诉赵某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刘忠江吧。赵某让刘忠江买的是一辆新的奔驰S500汽车。6、证人李某1证言:我认识刘忠江,之前我们处过对象。我不认识赵某、孙某、刘某3、马某1、刘某2。我曾经在维明大街的一个农行办理过卡,卡号我不知道,这张卡我找不到了。这张农行卡我办完了就把卡借给刘忠江了。我还办过建行的卡号62×××64、民生银行的卡号是62×××59、光大银行的卡62×××97,光大银行的信用卡62×××13的,这张卡在刘忠江那里,2014年前他用这张卡倒过钱。我有一张62×××83的邮政储蓄卡,在刘忠江那里,但我不记得他用过。我不认识贾某,贾某曾经用她的银行卡通过网银分四次向我农行卡号为62×××12的卡上转款100余万元的这件事我不知道,这张卡借给刘忠江了。我的62×××12农行卡又分别多次向我的62×××13的光大银行的卡、62×××83的邮政储蓄卡转款27万余元,这个钱我没用过,我也不清楚。7、证人马某1证言:我不认识刘忠江、赵某、李某1。两年前我用过一张农行卡号为62×××61的银行卡,后来卡丢了,我又重新补办了一张,卡号就不一样了。2014年1月4日、1月5日、3月25日帐号为62×××12的农某分别给我尾号为7961的农行卡上打款5万元,共计15万元,这个事情我没印象了,应该是还我的借款吧,我当时在一家投资担保咨询公司工作,向外面借款比较多,这15万确实是打到我的帐上了,但时间长了我想不起来是谁还的钱了。但我敢肯定是还我的借款。8、证人陈某证言:孙某是我妻子。2012年我通过我一个朋友认识的刘忠江,当时刘忠江需要钱,向从我这儿借钱,就这么认识了。刘忠江先后从我这儿借了有200多万元,后来他陆续还了钱,到现在还差我5万元没有还。刘忠江说他是倒卖车的,找我借钱是用来倒卖车。2013年11月29日帐号为62×××12的农行卡给我爱人孙某尾号为0266的农行卡上打款20万元,这是还我的借款。9、证人麦某证言:2015年6月前后,我弟弟阿卜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石家庄买了一辆丰田汽车,让我给他打款40万元,并把账号和户名的信息告诉了我。这样我就在2015年6月1日用卡号为62×××15的农行卡在乌鲁木齐市的农行给阿卜提供的一个账号转款20万元。这个账号和户名我现在想不起来了。在2015年6月2日,我又在乌鲁木齐用卡号为62×××79的卡分别给石家庄的左某和曲某转10万元。左某的账号是62×××70,曲某的账号是62×××19。我知道卖给阿卜车的人叫刘忠江,是石家庄井陉人,刘忠江卖给我们的车,我们顶账给了新疆人吐某和亚某。后来吐某去新疆和田市车管所过户时发现刘忠江卖给阿卜的丰田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均有涂改,现在这辆车被和田市公安局扣押了,这样我们直接损失80万元。这辆车是在石家庄市车管所正常迁出的,我们也不知道这辆车是怎么回事。10、证人左某证言:2015年3月的时候,阿卜杜拉找到我说他手里有一辆灰色的宾利车,牌照为冀A×××××,阿某想要一辆雷克萨斯车,这样我就问刘忠江有没有雷克萨斯车,刘忠江说有一辆车牌照为冀A×××××的雷克萨斯车,可以和阿某交换,这样说好以后,刘忠江和阿某交换了车,过了一阵子,刘忠江打电话说他那辆雷克萨斯车过户时有问题,过不了户,我就对刘忠江说过不了户就让他把车给阿卜换过来,这样他们就把车换了过来。过了一阵,阿卜说刘忠江有一辆丰田车要卖给他,阿卜说用玉石来和刘忠江换车,刘忠江没有同意,说要一部分现金,这样阿卜给了刘忠江一部分玉石一部分现金,把这辆车卖给了阿某,这辆车价值80万元。2015年6月2日,有一笔10万元的钱从新疆的一个帐户上转到我农业银行卡上,这笔钱是阿卜给我转的。是刘忠江让他转给我的,是阿卜付给刘忠江的买车款。因为刘忠江用一块价值26万元的玉石放到我这儿,从我这儿拿走了26万元,后来刘忠江又把这块玉石拿走了,这样刘忠江就让阿卜给我打款10万元,阿卜又让一个叫胡某的给我打款20万,胡某真名叫辛某。我都有凭证给你们提供。11、证人刘某1证言:我从来没有过一辆车牌照号为冀A×××××的丰田越野车。从石家庄市车管所调取的冀A×××××的丰田越野车的信息,车主是我本人的这件事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件事不光是你们找我,前一阵子井陉人民法院也找过我,也是为这辆车的事,说是一个新疆人把我起诉了,说我卖给他的车有问题,为这事我还把情况给井陉法院书面说清楚了,我从来没有过这辆车,也不知道是谁用我的身份办的这事。我的身份证给别人用过,我是开汽车修理厂的,也做过二手车交易,所以我的身份证别人会经常用。我不认识刘忠江,我也从来没有和新疆人接触过,我平时都是在灵寿县修车。12、证人王某1证言:我认识刘忠江,我们都叫他刘江。我有一张交通银行的卡,卡号是62×××99。在2014年底的时候,刘忠江从我这儿借款30万元,到现在还差我8万元钱没有还。2015年6月4日,我的交通银行卡上收到一笔20万元是刘忠江还我的借款,我把我的银行卡号给了他,他给我转款20万元。许某这个人我不认识,刘忠江借我的款早就应该还了,我向他要了多次,他一直没钱还,有一天他对我说要还我钱,我就把我的交通银行的卡号给了他,后来我收到20万元,我一直以为是刘忠江给我的钱。刘忠江还我钱以后,我就把借条给了刘忠江了,刘忠江说把借条给他,他就把剩下的钱给我,我也知道钱要不回来了,又是朋友,就把借条给他了。我借给刘忠江钱都是给他现金,是分了好几次借的。13、证人马某2证言:2014年5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刘忠江,刘忠江说想从我这儿借款,我和朋友一起来到了刘忠江的办公的梅迪雅居一个商铺,他商铺前停放着一辆黑色的路虎车、一辆黑色的奔驰车,在交谈中感觉这个人不错就同意借款给他,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然后我分四次将100万元打入刘忠江的爱人李某1的个人农行的账户上。为了保证借款能正式偿还,我和刘忠江又签订了《车辆抵押担保合同》,刘忠江将他的黑色路虎车的手续给了我,后来我到车管所查询刘忠江给我的车手续的真假,发现是假手续。我给刘忠江提出,刘忠江说再给我换一个真的车手续,并开一辆黑色的奔驰车过来,并把这辆车的手续给了我,并要求从我这再借钱,我没有答应他。他这次给我的黑色奔驰车的手续的车主是赵某,我这儿有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赵某的身份证号是130×××34.后来我从车管所和保险公司查询发现这个手续也是假的,再找刘忠江就找不到了,于是我在2016年1月8日,到开发区湘江大道派出所报案,2016年2月5日湘江大道派出所立案侦查。我不认识赵某,我手里的赵某名下的黑色奔驰车的手续时刘忠江给我的。刘忠江从我手里拿了100万。知道刘忠江给我的手续是假的后,我找他要过几次钱,一共还给我有20多万元多一点,现在还差我70多万元没有给我。14、证人梁某证言:我来提交刘忠江和赵某签订的购车协议和收条的复印件,这是刘忠江的女朋友李某1给我的。15、辨认笔录:辨认人均能辨认出被告人刘忠江,阿卜杜拉·加帕尔、麦某均不能辨认出刘某1。16、刘忠江与赵某签订的购车协议书,内容为:今有赵某购买刘江全新一辆2012款奔驰S350L轿车,价格82万元整。17、阿某(甲方)与刘忠江(刘江,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今甲乙两方协商将和田籽料价值200万人民币放乙方处,甲方将乙方一辆越野车丰田价值50万元开走。甲方车不退乙方,乙方将和田籽料出售后将120万归还甲方。如乙方卖不掉无法出售,甲方可收回和田籽料给乙方80万元或换别的和田籽料。18、和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送检的无牌黑色丰田兰德酷泽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均改动过。19、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1)刘忠江称其为赵某购买奔驰车是通过一个叫王某2的人,并将购车款打给了王某2,侦查人员无法找到王某2。(2)刘忠江不能提供奔驰车的具体来源,且称该车已出售,无法找到该车下落。(3)石家庄市车管所第二分所发函至新疆和田车管所,要求复查冀A×××××车辆存在问题,经到新疆车管所取证,称没有收到此函,没有回复。(4)被害人许某称通过郑某介绍认识刘忠江,郑某居住的城中村改造,电话无法接通,无法找到郑某。(5)许某提交的与刘忠江之间的短信记录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无法调取。(6)许某称其为朋友张某购买车辆,多次联系张某,张某不配合调查。另有刘忠江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湘江大道派出所提供的马某2涉嫌被诈骗案卷材料,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牌照为冀A×××××黑色丰田车的车辆信息,和田市公安局提供的车牌照号为冀A×××××的车辆档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业务凭证及纸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被告人刘忠江与赵某之间有书面及口头的购车协议,协议订立后,赵某支付了购车款,刘忠江交付了汽车。后赵某认为车辆不是自己要求的新款车,遂提出换车或者退款,在此过程中二人产生的纠纷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项,阿某购买的车辆是在石家庄市车管所第二分所正常办理的汽车过户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忠江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忠江对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进行过涂改;另被害人阿某对购车价款的支付问题的前后陈述不一致,如果车辆价款是80万元,阿某在支付80万元后又将价值200万元的和田玉籽料交给刘忠江,这种行为不符合常理,被害人阿某的陈述存在疑点,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忠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项,许某的20万元打入了王某1的账户,王某1称其与刘忠江之间有借贷关系,该20万元是刘忠江的归还的借款,对此,刘忠江不予认可,王某1不能提供与刘忠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明,因此对于许某打款20万元的性质无法认定;许某提到的知道购车过程的证人郑某、张某,二人现在均不能提供证言;许某提供的短信截图的真实性因时间原因无法认定;被告人刘忠江辩称从未与许某之间有过购车协议,故对第三项指控,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忠江犯诈骗罪第一项,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项、第三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忠江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