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仁华与王成富、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仁华,王成富,XX,季巧,鞠久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谢仁华,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成富,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XX,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季巧,女,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鞠久年,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谢仁华申请执行王成富、XX、季巧、鞠久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谢仁华向本院反映不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鞠久年,且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