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与王艳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王艳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85号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萍,女,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以与王艳萍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