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涛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62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涛,绰号“涛儿”,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渝023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涛撤回上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海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西列氏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