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项涛、叶浩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涛,叶浩俊,李玲,郑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涛,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浩俊,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玲,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审被告:郑益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上诉人项涛因与被上诉人叶浩俊及原审被告李玲、郑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项涛以与被上诉人叶浩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项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项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上诉人项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伟审 判 员 舒红胜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郑一珺书 记 员 郑霞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