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宋玉仓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仓,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023号原告:宋玉仓,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天会,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柳汉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仓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仓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仓撤回对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玉仓负担。审判员  李庆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