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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鹏与徐铭杰、陈卫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徐铭杰,陈卫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鹏,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铭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苹,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铭杰、陈卫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卫苹名下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