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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蒋梦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梦诗,蒋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443号之二反诉原告:蒋梦诗,女,满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和平巷*号。委托代理人:金慧,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梦诗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被告蒋梦诗父亲蒋欣骅(本案原反诉原告)对原告蒋某某提出反诉。原反诉原告蒋欣骅于2017年5月26日去世,其继承人蒋梦诗作为反诉原告参加诉讼,反诉原告蒋梦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蒋梦诗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蒋梦诗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反诉原告蒋梦诗负担。审 判 长  张保生人民陪审员  徐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王荣富书 记 员  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