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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杰、沐贤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沐贤虎,孟宇,张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沐贤虎,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孟宇,男,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亮亮,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杨杰与被执行人沐贤虎、孟宇、张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7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