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101号原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某,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