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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101号原告:陈某,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某,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