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1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文婷、萍乡市云峰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婷,萍乡市云峰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萍乡市玉,江西红星瓷业有限公司,易培云,李振萍,易迪,高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35号之二原告:彭文婷,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住江西萍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市云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65108010。法定代表人李振萍。被告: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中路凯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6795683Q。法定代表人易培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萍乡市玉女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918347274。法定代表人易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西红星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92716R。法定代表人高跃辉。被告:易培云,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李振萍,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易迪,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高跃辉,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彭文婷与被告萍乡市云峰电子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萍乡市玉女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红星瓷业有限公司、易培云、李振萍、易迪、高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彭文婷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婷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彭文婷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汤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