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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张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五),无业。2015年5月13日,因在其家中通过互联网发表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言论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国新,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浩,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任国新、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浩、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在临河区华裕房地产公司驻龙湖湾香江苑工地,将工地基坑防护栏推翻、工地围挡栏推翻、二层彩钢办公楼楼梯拆除、工地门房玻璃打碎、基坑旁的四轮车推翻在16米深的坑内,工地上所有的电闸拉下,又将工地所有的监控系统电源线损坏,造成工地地下水上涨,危害在建工程安全。经鉴定龙湖湾工地破损物品价值16505.5元,造成工地停工等各种损失4345032.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曙光乡政府和项目单位不给村民解决问题,村民们为了维权才去的龙湖湾工地,村民们将工地上的财物损坏是事实,但指控损坏财物的时间不符,是9月5日和9月6日两次损坏的,其只是在9月6日推四轮车的过程中,往下放四轮车时参与了一下,往坑里推没有参与;往倒推门房时其帮推了一把,其他指控损坏的财物其没有参与,其也不是组织者,我们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去龙湖湾工地是因为政府不尽职尽责造成的,因为庆丰村部分土地和房屋被政府征拆,但给村民的回迁楼和租房补助等未能及时兑现,村民与政府一直协商解决未果才导致龙湖湾事件发生,对于李某甲只是一个参与者并不是事件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且李某甲按乡领导要求给村民们做劝解工作,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龙湖湾事件是村民们自发的,被迫维权的行为,故李某甲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和村民去工地是事实,其只是往坑里推四轮车参与了,其他的没参与,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去龙湖湾是为了实现其合法权益,张某甲只是推了一下四轮车没有参与其他事情,且张某甲不是去工地闹事的组织指挥者,更不是首要分子,故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和村民去工地是事实,其只是用车将门房拉倒,其他的没有参与,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审理查明,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发龙湖湾香江苑住宅楼,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进行施工,开工时间2014年7月18日,竣工时间2017年10月20日。因该工程建设征用临河区曙光乡庆丰村部分社村民的土地及房屋,且涉及村民回迁房等问题,村民和开发商及政府一直协商解决。2016年9月5日至6日,村民因上述问题得不到解决,于是在村民成立的微信群“庆丰拆迁群”中相约到龙湖湾工地,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也和村民到了龙湖湾工地,为了能够尽快解决村民的问题,村民协商阻止工地施工,于是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村民将工地基坑防护栏推翻、工地围挡栏推翻、二层彩钢办公楼楼梯拆除、工地门房玻璃打碎、施工用的四轮车推翻在16米深的坑内,工地上所有的电闸拉下,又将工地所有的监控系统电源线损坏,造成工地地下水上涨,危害在建工程安全,造成工地停工,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鉴定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龙湖湾项目部工地损坏物品价值1650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华裕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白某2016年9月6日报警称,有人将龙湖湾香江苑工地的基坑防护栏等设施推翻、破坏,危害在建工程安全。2016年9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现场辨认及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拍照。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证实公安机关对龙湖湾香江苑工地现场破坏情况进行勘验。4.现场视频资料及文字说明,证实2016年9月5日龙湖湾回迁户到达龙湖湾施工现场,将电闸拉下阻拦施工。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拨地确位钉桩证,证实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开发龙湖湾香江苑住宅楼,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进行施工及施工时间。6.电子物证检验笔录,证实通过对张学花持有的手机进行检验,在微信中可以查找到“庆丰拆迁群”的聊天记录内容,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拆迁户相约去龙湖湾工地阻拦施工并上访的事实。7.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湖湾工地生产负责人。2016年9月5日9时许,华裕龙湖湾工地来了40余人,还有很多私家车。他们是因为房屋被拆除,要回迁房和拆迁款的,要见华裕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否则强制工地停工。下午3时许,这10余男女老少将工地基坑防护栏推翻,又将工地围挡推倒,后又把二层彩钢办公房楼梯拆除,将工地门房玻璃打碎,随后又把四轮车推翻在高约16米基坑内,将工地上所有的电闸拉下,导致降水系统全部停止,造成地下水位上升,危及在建工程的安全,又将工地所有的监控系统电源线路损坏,造成420余名农民工全部停工。9月6日9时许,这40余名村民又将工地昨晚修好的所有电闸全部砸烂,破坏,要求工地停工,导致降水系统全部停止。至6日23时许,经公司领导协调,闹事的人同意只恢复降水系统电源供电,到目前为止闹事的人还在工地坐着,自己起火做饭,不让工地施工,等待政府和华裕公司给说法。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工地保安。2016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有40余人冲进工地,把工地上所有的电闸搬开,好几个小电闸打烂不让施工,又把工地东边的围栏推倒,又到2号楼东边的地基坑边把四轮车推到基坑里,是把四轮车车斗和车头分开推进去的。期间,木工代工师傅给工人打电话,被这群人看见,过来抢手机砸了,还有姓岳的生产经理,用手机在拍摄,他们过去抢下来砸了。一群人又去其下夜房准备推,其说“你们不要闹了,把房子推倒下夜晚上去哪睡了”,一个叫张三的人说:“不管你,都给我往倒推”一个叫张五的人叫嚣说:“没有睡处找张明泰去”,说完一群人开始砸其下夜房的玻璃,一个人开着车拉着白布绳子把其的下夜房推倒了。他们又把劳务队办公室跟库房的那栋楼楼梯搬下来推到地基坑里,完后就去东边二层楼开始煮饭,住在工地。他们占了三个房间,一直住了五天,9月10日,经过沟通乡政府答应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就走了。9月20日上午8时许,他们又来了,又把所有的电闸搬开,阻止所有工人施工。前后呆了6天。9.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湖湾工地从事降水工作的。2016年9月5日下午14时许,其在龙湖湾工地干活,看见来了一群人,有三四十号人,去二号楼将电闸拉了,并将电闸上的零件拿走了,导致我们没法工作。其和工友到了工地小卖部,一直待到下午18时许,其出来看见活动板房的楼梯被破坏,下夜门房倒塌了,地下室基坑里扔着一辆四轮车,其等工地的维修工将电接好,降水接通就回家了。10.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湖湾工地施工管理人员。2016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其在工地东面门房门口,看到有二十多个人在工地,其中有十几个人先去了门房北侧的施工用电的闸箱中将电闸拉开断了电。后又去位于办公区将东侧的围挡以及办公区的楼梯拆除,将拆下的楼梯扔到办公西侧的16米深坑里。又将停放的四轮车推到坑内,在推的过程中,白经理让用其手机录像,有一个叫张三的来威胁其“谁让你录像的,看老子打你的”,并将其手机抢摔到水泥地上,又将其手机捡起扔到东面的菜地里。还是这个人又将打电话的谢某的手机抢下摔烂,用恶语对其和谢某说“赶快给老子离开,看老子一会儿打你的”。我们两人离开去了施工楼上,看到这些人将四轮车车头推进坑里。然后将门房外的防晒棚拆了,用一辆越野车将门房拉倒,后其离开了。9月6日下午15时许,这些人又来工地将电闸拉了,工地被迫停工。这些人一直滞留在工地,晚上还安排人看护不让施工。其还看到四五个男子去基坑东的配电箱把电闸关了,并破坏。这些人从9月5日至9月10日,从9月20日至9月27日,对工地持续扰乱不让施工。1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湖湾工地担任生产经理。2016年9月5日下午13时许,其去龙湖湾二号楼上视察工作,大概15时许,有个工人跟其说停电了,其打电话问楼下管理电闸的人怎么回事,管理人员说“有居民闹事,把电闸拉了”。其下楼看什么情况,看到有一群人在吵嚷,其过去说“能不能把电闸合上让施工”对方不同意,其就去项目部找相关人员,他们也没有办法。这群人闹事好像征地发生矛盾。除了拉电闸,还扔了一辆四轮车,下夜门房被推倒,具体谁干的没看到。1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龙湖湾工地从事木工。2016年9月5日15时许,其和岳经理在工地门房,看到40多人来工地,他们进来直接将地库周围的围挡推倒了,还把停放在工地的四轮车推进16米深的基坑里。拆围挡时,岳经理用手机录像,当时其在接电话,其中一个人看到后将岳经理的手机抢来摔到地上,捡起来扔在草丛中,扔完岳经理的又把其手机抢走,其手机有一个朋友发来信息,其就拿出手机回复,这时过来一个身材偏胖的男子将其手机抢走摔到地上,说:“不准照相”,周围有个女的说“你赶紧走,不走就等着挨揍”,其看他们人多,捡起手机回家了。第二天,看见下夜门房倒塌,听工友说这群人拉了电闸,还将四轮车推进坑里。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湖湾工地电工带班的。2016年9月5日下午4时许,其去钢筋场地,看见大约二十多个村民把四轮车往基坑里推。他们是以前清真寺周围的居民,因为拆迁遗留问题。2016年9月6日上午8时许,那些人又到工地1号楼总配电柜把电柜砸了,他们先用手隔离刀闸,把漏电也打烂了。2016年9月27日其在通过照片辨认那名男子,在2016年9月6日上午,其当时在工地配电箱跟前站的了,看到辨认上的那名男子(李某甲)领的五六个人手持木棍,来到配电箱跟前,其中一名男子将配电柜的总闸拉下,然后拿木棍将配电柜内的电闸砸烂,其辨认出的那名男子(李某甲)用木棍砸配电柜,边砸边骂“还想开工了”。砸完后他们就去了项目部。辨认出的那名男子每天都在工地了,他还让一群人站在工地阻止施工,大声喊叫、大声骂人。他们这些人每天在工地,占了项目部一间办公室做饭,看住工地不让施工。第一次来是从9月5日开始到9月10左右,第二次来是9月20日至9月27日,将电闸断了电,所有工程全部停工了。14.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辨认室组织辨认,通过辨认,刘某指认张某甲、马某戊、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就是2016年9月6日在龙湖湾工地将四轮车推入基坑并将总配电柜损毁的人。15.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辨认室组织辨认,通过辨认,杨某甲指认马某戊、张某丙、张某甲、王某乙、李某丙、李某乙就是2016年9月6日在龙湖湾工地将四轮车推入基坑的人。16.岳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辨认室组织辨认,通过辨认,岳某通过照片指认李某甲就是2016年9月6日在龙湖湾工地将四轮车推入基坑并将总配电柜损毁的人。17.张某庚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辨认室组织辨认,通过辨认,张某庚指认李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就是2016年9月6日在龙湖湾工地将四轮车推入基坑并将工地活动板房推倒的人。18.证人李某乙(村民)的证言,证实其在2016年9月6日下午也去了龙湖湾工地,我们一起将一辆四轮车推进基坑内,同时将工地2号楼的电闸拉了,不让工地施工。几名年轻人拉的电闸,具体是谁不叫不上名字。还将工地上的房屋用钢筋棍撬起后,众人推倒,其用手推的房屋。19.证人张某丙(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去龙湖湾工地将水电、施工设备、二层板房破坏,当时其在现场,其和社员一起把四轮车推进地基坑里,在场的人都动手了,其看见李某甲、张某甲动手推车了。没有人组织,大家商议好去的,为了要回迁楼。20.证人张某丁(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在龙湖湾工地,其和村民将工地的电闸关了,还把一辆四轮车推到基坑里,其也参与了。在场的人都动手了,其看见有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动手推车了,反正全体社员都有了,推四轮车的主意是谁出的其不知道。21.证人吴某甲(村民)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6日,我们万丰村的村民自发到达龙湖湾工地,进入工地后我们同村人将工地的部分电路系统断开,具体断的什么位置其不清楚。阻止施工是为了向开发商索要拆迁补偿款,将办公用的二层活动板房拽倒、四轮车推入坑里其不在场,其去后四轮车已经在坑里了。22.证人李某丙(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其当时也去了龙湖湾工地,有40多人一起去的,去了后将工地的电给拉了,不让正常施工,大家又把工地的护栏推倒,把四轮车推在基坑里,活动板房用汽车拉倒。当时张某乙用车把活动板房拉倒的,众人穿的绳子,挂的钩子,当时其也在场,推四轮车其也参与了。23.证人毛某、马某甲、王某乙、马某乙、尤某、杨某乙、马某丙、李某丁、周某、张某戊、王某丙、马某丁、李某戊、张某己(均是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龙湖湾工地发生的事情,上述村民不在场,其中李某丁、杨某乙的证言,还证实后来村里人说他们去龙湖湾工地将电闸拉了,门房给推倒,还将一辆车推进基坑。24、证人吴某乙(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下午,其从微信群里听说村民都去了工地,其也去了工地,听村民说9月5日,村民将电闸拉了不让施工,其看到二层彩钢房已经倒了,地基里有一辆四轮车,其问怎么回事,村民说上午村民到工地要公摊补偿款没要上推倒的。听村民说张某乙、张某甲、李某乙都去了,谁拉的电闸没说。听村民说张某乙用车拉倒的彩钢房。推四轮车反正李某甲是参与了,他自己和其说的。25.证人张某庚(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5-6号左右,我们“庆丰拆迁群”里喊到乡政府,我们到乡政府王某丁领上到了区政府,领导不在又去了工地。到了工地,马生强和工地的项目经理沟通,突然有人喊没人管了,过去几十人将四轮车车头和车斗分开推进地基坑里。第二天,其去工地,工地已经停工,听社员说将电闸破坏了。去工地是微信名叫“伊月”的通知的,听声音是李凤香。推四轮车、拉闸破坏电箱谁的主意不知道,其没有参与。张某乙开车将门房拉倒的。26.证人马某戊(村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6日,其也去工地了,当时有50多人,去工地把四轮车推进沟里其也参与了,把活动板房拉倒是张某乙用车拉的,其也参与了。把电闸拉了不让施工。没有人组织,都是自己代表自己去的。2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担任临河区曙光乡书记,其认识李某甲,他当过庆丰五社的队长,张某甲和张某乙其不认识。2016年9月5日至9月7日,其没有联系过李某甲。9月7日其听到消息到龙湖湾工地时,有村民聚集,工地已经被破坏,其做村民工作,不要冲动,有事到有关部门解决。当时李某甲也在了,其和李某甲说让他给村民做工作,看怎么解决问题。2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临河区曙光乡党委书记。2016年9月份,李某甲联系其让去龙湖湾,村民们想协商一下回迁房问题。其和工作人员刘增禄一起去的,在工地上和李某甲见面,对村民反映的回迁房迟迟解决不了、房租按时发不了的问题进行了解,又和龙湖湾项目部的人进行协调,经过协商,房地产商答应支付房租并解决回迁房,但后来也没有落实,导致村民到市政府上访等过激行为发生。29.巴彦淖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龙湖湾项目部说明,证实龙湖湾工地被损坏财物价值16505.5元。30.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自述材料,证实2016年8月份左右,成立了“庆丰拆迁群”,具体群主是谁不清楚,主要讨论落实安置房的问题。我们一直找乡政府和市政府解决,但都没有解决。2016年9月初的一天,曙光乡党委书记魏晓刚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龙湖湾工地,因为村民让华裕公司停止施工,解决回迁房和房租问题以及所建房屋占用村民公摊土地问题,魏晓刚让其劝说村民回去。其去龙湖湾工地,通过协商,让村民同意开通降水等乡政府解决问题。后来曙光乡和华裕公司没有解决。9月份的一天,具体几号记不清,先去了乡政府、市信访局都没有人接见村民,后村民激了就去了龙湖湾工地,拆迁村民自发去的龙湖湾,村民一起把四轮车推到施工坑里,把门房推倒。其也参与了上述事情,其是村民的一份子,不代替任何人。同时称其到电闸箱前只是看看,怕出现安全事故,并找了根木棍怕王某乙触电在门外站着。3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当时张金富通知其去的龙湖湾工地,当时工地有一百多人,村民先将电闸拉了,想让开发商出来解决问题,主要是回迁房、补偿款、房租的事,结果没有人给我们处理,我们就想把事情闹的再大点。后我们就去推小区工地的门房,我和村民推了一会儿没有推倒,然后用张某乙的车拉的,村民后面推,把门房推倒,之后又将四轮车推到基坑里,当时其和李某甲、张某乙等人一群人围住四轮车推的,其推的四轮车车尾。破坏电闸在推四轮车前,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当时其和李某甲还有几个村民去了电闸箱那,把电断了。其从2016年9月5日至9月7日,其去了三天。微信群叫“庆丰拆迁群”,微信中其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微信中叫“伊月”和“索菲亚”的是谁不知道,李某甲、张某乙的微信名其也不知道。同时证实去龙湖湾工地没有人组织,都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去的,因为2010年左右华裕公司就将其150平米房拆了,至今没有给我们回迁房,七年的时间太长了,村民生气就去龙湖湾工地,不让施工。32.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9月初的一天,其被人拉进“庆丰拆迁群”的微信群里,群主通知第二天早上8点30分到曙光乡政府。其去后,王某丁书记说先给半年房租,村民不行就直接到了龙湖湾工地,大家商量让开发商解决公摊地和回迁楼的问题。下午16时许,其又来到工地,当时工地有五六十人,都在工棚聚着,李某甲就对大家说“这样闹不行,必须闹出点动静,不闹出点动静没人管咱们的事情”,说完就带村民把工地的围栏推到基坑里,推完后,其看大家推四轮车,其也跟着推了两下,推完四轮车又推工地门口的彩钢房,推了半天推不动,让其把车开过来把房拉倒。后李某甲又和社员一起把工地外侧的围墙推倒,大家停手后其就开车走了。第二天上午九点多,其到了龙湖湾工地,其看到上百名村民,工地已经停工,村民们把工地的配电箱给毁坏了,村民们在龙湖湾工地一直待到9月10日中午。我们到工地和乡政府就是反映回迁房、公摊地补偿、房租问题。其的微信名叫“沙漠飓风”,其他人的微信名不清楚,群主是李凤香。32.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勤务一大队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公安机关调查,“庆丰拆迁群”中微信名为“沉默是金”的人是李某甲。3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34.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35.抓捕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解决回迁房等问题为由,共同去工地阻止施工,任意毁损工地正在生产经营中的机器设备等财物,造成工地停工,财物损失16505.5元,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本案证据能够证实村民们通过微信形式相约到龙湖湾工地闹事,实施了破坏行为,阻止工地施工,影响工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但村民去工地闹事是因为政府和开发商一直未给村民解决回迁房等问题引发的,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谁是村民聚集工地的组织者、策划者即首要分子,公诉机关对首要分子也没有进行认定指控,故本案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造成停工等各种损失4345032.58元,并提供了工地相关人员自行计算的清单予以证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损失认定,因没有通过司法鉴定,故不予支持,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人不论去工地闹事的理由是否合法,但相约到龙湖湾工地闹事且任意毁损工地财物,阻止工地施工,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是为了维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四、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赔偿内蒙古精益建筑有限公司龙湖湾项目部财物损失16505.5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梨审 判 员  张利军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贺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