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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长民、董英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民,董英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民,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棣县城通力商贸城五金区。被执行人:董英前,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民与被执行人董英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已执行100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土地登记信息,其在无棣县润泰家园按揭楼房一套,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