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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与刘满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刘满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北栋8楼。负责人李含英。被执行人刘满香,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3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满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满香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满香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满香银行存款8097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满香应得收入809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满香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