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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艳萍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1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萍,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金融大街甲15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主席。委托代理人王文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陈艳萍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7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庭审中,陈艳萍表示其收到银监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其的被诉答复函,能够看到被诉答复函的内容,但是无法打开被诉答复函附件。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陈艳萍向银监会提出的三项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银监会相关规定、政策或业务问题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且银监会所作被诉答复函未侵害陈艳萍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因此,被诉答复函属于对陈艳萍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陈艳萍就被诉答复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艳萍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陈艳萍所提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