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祖新与娄进勇、刘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祖新,娄进勇,刘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178号原告潘祖新,男,1964年4月2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告娄进勇,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松宜矿区。被告刘仁芳,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潘祖新诉被告娄进勇、刘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并通知原告潘祖新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38元,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祖新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靓二○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