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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栾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栾淑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470号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生,系经理。被告:栾淑芬,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赉县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