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玉莲与赵立峰、刘洪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莲,赵立峰,刘洪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47号原告:韩玉莲,女,1968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清,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峰,男,48岁,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洪全,男,49岁,汉族,住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韩玉莲诉被告赵立峰、刘洪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玉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玉莲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