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宇与于晶岚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于晶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15号原告:陈宇,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教师,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百旺胡同***号。被告:于晶岚,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广播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街副428号民政家属楼1号楼5单元202室。原告陈宇与被告于晶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至本金清偿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于晶岚因买房急需资金,在原告陈宇处借款27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0日前,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由被告于晶岚给原告陈宇出具借据(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陈宇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晶岚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陈宇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04.26元,减半收取计3252.13元,由被告于晶岚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他Z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宗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