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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翟某醉酒后驾驶陕H703**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通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曼城KTV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翟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0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人周某证言,陕西省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翟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