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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强吉贸易有限公司、沈永飞、孙芝、广西南宁骐强贸易有限公司、肖立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强吉贸易有限公司,沈永飞,孙芝,广西南宁骐强贸易有限公司,肖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恢51号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强吉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肖立发,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永飞,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芝,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骐强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肖立胜,总经理。被执行人:肖立胜,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毅,广西银荔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强吉贸易有限公司、沈永飞、孙芝、广西南宁骐强贸易有限公司、肖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