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宏星与李晓婷、艾波、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李生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宏星,李晓婷,艾波,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李生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宏星,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婷,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波,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银州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卫东,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军,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城区西街。负责人:张艳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杜宏星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婷、艾波、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李生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宏星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宏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宏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杜宏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代理审判员 但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南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