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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景与王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王艳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景,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丹凤东路261号附23号。被执行人:王艳江,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古城村委会孟家村138号。本院在执行杨景与王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师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以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艳江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王艳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申请人现还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23元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