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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63号原告:张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丰渊明,经理。被告: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晓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与被告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