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163号原告:张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丰渊明,经理。被告: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叶晓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涛与被告上海琅迅线缆有限公司、上海曙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