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585号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