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青琴、尚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青琴,尚长林,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琴,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长林,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楼。法定代表人马兰周,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风景区北大街*排*号。法定代表人李连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住所地卢氏县管道口镇。法定代表人李连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高青琴因与被上诉人尚长林、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高青琴上诉称,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工程款纠纷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青琴与被上诉人尚长林、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河南省卢氏县,本案应由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郭相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