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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尹一婷与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一婷,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尹一婷。被执行人: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北路41号(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亨通矿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雯,女,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尹一婷申请执行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尹一婷借款238万元,承担诉讼费30840元,缴纳执行费26200元,共计2437040元。但被执行人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委托甘肃恒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嘉峪关浩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用房等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已评估完毕,现该财产正在依法拍卖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魏生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