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兵、杨国荣、王俊波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杨国荣,王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590号被执行人张兵,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杨国荣,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执行人王俊波,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执行人张兵、杨国荣、王俊波刑事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辽068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张兵交纳20万罚金、被执行人杨国荣交纳10万罚金、被执行人王俊波交纳12万罚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