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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547号原告:徐某1,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某2,女,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徐某1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