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262号申请人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与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7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明江面粉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