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273段崇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崇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崇超,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高中文化,长安马自达公司操作工,户籍地为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万丽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崇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乔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6时55分,被告人段崇超驾驶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926公里+930米处时,在最左侧车道与正在事故现场摆放锥捅设置警戒区的辅警胡安金发生碰撞,造成胡安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A×××××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段崇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崇超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庭前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崇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崇超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6时55分,被告人段崇超驾驶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926公里+930米处时,在最左侧车道与正在事故现场摆放锥捅设置警戒区的辅警胡安金发生碰撞,造成胡安金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A×××××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段崇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崇超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段崇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崇超在庭审中亦不表异议,且得到当庭宣读、出示的陈林、余爱红、王进、王的云、陈凤林、王行军、王卫军证言、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车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人口信息、车辆检测报告、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简要案情、交通管制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崇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崇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崇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结合其赔偿情况,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崇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建东代理审判员 周培伟人民陪审员 魏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