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958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11月29日生,苗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史某,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某自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