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元与宋东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元,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元,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大沟村三社,农民。被告宋东海,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党寨镇陈家墩村六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国元与被执行人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宋东海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元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30400元,合计110400元,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国元与被执行人宋东海双方已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张国元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