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0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冯荔、岳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荔,岳某,岳丙学,柯德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曹永杰,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3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荔,女,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妻。申请执行人岳某。申请执行人岳丙学,男,汉族,1944年9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父。申请执行人柯德芹,女,汉族,1948年5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系本案被害人岳守斌之母。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被执行人曹永杰,男,汉族,栖霞市。被执行人苏平,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衣奎德与王井国欠款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永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招城分理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招城分理处62×××17账户存款858.7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刘晓坤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