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黎利与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利,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8号原告:黎利,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政务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林治学,董事长。原告黎利与被告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黎利诉称,2015年,由被告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对经过原告家门前的公路进行拓宽升级,被告在拓宽升级过程中,没有保证工程质量,一方面使该公路经过原告家门前的路段明显低��两端,另一方面又使该公路经过原告家门前的路段中央明显高于两侧,使原告家门前形成一处低洼地,雨水和泥土长期堆积在原告家门前,对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出行造成严重妨害。特请求判令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对由其出资建设经过原告家门前的公路路段进行整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汨罗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汨罗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公司,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汨罗市国资委全额注资的公司,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汨罗市人民政府领导兼任,为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汨罗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