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丛发及原审被告盛良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丛发,盛良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雄凤,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丛发,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丽(罗丛发之妻)���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盛良秋,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上诉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丛发及原审被告盛良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冯雄凤,被上诉人罗丛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丽丽、李玉华,原审被告盛良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罗丛发被雇佣的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即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罗丛发��实际雇佣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凌 波审判员 王霁清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志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