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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胜华与洛阳正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华,洛阳正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蹇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119号原告:王胜华,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正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AB地块2幢A座A-2518室。法定代表人:蹇正,经理。被告:蹇正,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华与被告洛阳正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利公司)、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胜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正利公司、蹇正的起诉。本院认为,王胜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995元,由王胜华负担。审 判 长  刘伟国审 判 员  杨 峥人民陪审员  索思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