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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与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907号原告: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迎祥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杨力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宪龙,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8-3号鲁东国际大厦37层。法定代表人:刘晓宁,总经理。原告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皓翔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粮油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  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洪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