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02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马利军与毛洪林、何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军,毛洪林,何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336号原告:马利军,男,回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毛洪林,男,回族,198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何燕(系毛洪林妻子),女,回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马利军与被告毛洪林、何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立案。原告马利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利军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审判员李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