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赵光平 柏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珍,赵光平,柏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6号之一申请人王桂珍,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方新,系王桂珍之夫。被申请人赵光平,男,1977年1月10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柏春兰,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46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光平驾驶的柏春兰所有的鲁ADS6**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赵光平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光平驾驶的柏春兰所有的鲁ADS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