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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桂珍与赵光平 柏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珍,赵光平,柏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6号之一申请人王桂珍,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方新,系王桂珍之夫。被申请人赵光平,男,1977年1月10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柏春兰,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46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光平驾驶的柏春兰所有的鲁ADS6**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赵光平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光平驾驶的柏春兰所有的鲁ADS6**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