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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邢福永与邢孔达及乐东黎族自治县利��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福永,邢孔达,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福永,男,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孔达,男,汉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乐东阳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负责人:林瑞钦,该组组长。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负责人:邢福养,该组组长。上诉人邢福永因与被上诉人邢孔达及原审第三人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7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福永于2017年6月15日以同意原审裁定书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邢福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福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冬燕审 判 员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高 云书 记 员 符国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