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陶小毅与许点龙、郭晓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点龙,陶小毅,郭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点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文,岳阳市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小毅,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晓华,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497号。负责人:邹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大道银都大厦14楼。负责人:廖东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该公司业管经理。上诉人许点龙因与被上诉人陶小毅,原审被告郭晓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点龙以其已与陶小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点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点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许点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