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赵平、杨爱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杨赵平,杨爱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71号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坤坤,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赵平,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爱平,男,1983年8月22人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赵平、杨爱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以被告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减半收取计1052元,由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浩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