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忠与被执行人庄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忠,庄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庄伟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志忠与被告庄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庄伟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志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15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庄伟伟名下房产即将拆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庄伟伟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林路昭亭王家庄X-X、X-X、X-X、X-X、X-X室(权证字号:宣州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拆迁补偿款115350元或查封等值产权调换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枫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