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杰与被告裴树龙、万忠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杰,裴树龙,万忠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080号原告:王家杰,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被告:裴树龙,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被告:万忠枚,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原告王家杰与被告裴树龙、万忠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杰、被告裴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忠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间继续履行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要求而被告立即将位于肇源县红旗街,面积42平方米房屋交付原告所有;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05-033-135号,面积42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原告所有,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二被告在合同约定到期后拒绝交付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被告裴树龙辩称;1、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无效协议;2、原告只拿走被告产权证不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之约定房屋价款40000元,但没有交付方式及交款收据;4、本案是被告在原告家实际购买化肥欠款,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是抵押行为,原告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履行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万忠枚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面积42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40000元价格卖给原告所有,但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经向二被告交付买房款40000元,且原告未实际占有、使用买卖房屋;而被告拒绝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支付相应对价、亦没有证据证实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办理产权手续;原被告之间实际是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而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性法律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在交付房屋、办理相应产权证书手续时已经反悔,致使原告履行合同不能。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家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剧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