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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林兰等与孙如安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兰,晁岳德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150号起诉人:董林兰,女,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长清区实验小学退休教师,住济南市起诉人:晁岳德,男,194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长清区教师进修学校退休教师,住济南市2017年7月6日,本院收到董林兰、晁岳德的起诉状。起诉人董林兰、晁岳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位于市中区大观园办事处小纬二路90号房产(原房产证号为0116**)归起诉人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济南市市中区大观园办事处小纬二路90号房产系案外人许宝森个人所有的房产。两起诉人系夫妻关系,其中董林兰与许宝森系表姐妹关系。2000年11月27日许宝森与起诉人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遗赠人许宝森的衣食住行均有起诉人夫妇二人照料,进行精神关怀,做到有病治疗护理,死亡安葬;坐落在济南市市中区小纬二路**号房屋六间(济南市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编号为011621),所有权为许宝森,遗赠人许宝森自愿在本人死亡之后将该房屋遗赠给起诉人所有。2000年11月30日,该协议经济南市市中区公证处公证。在协议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履行了抚养义务,2012年5月26日,许宝森因病去世,起诉人购买了墓地,对许宝森进行安葬。起诉人后来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被起诉人孙如安虽主张房屋继承权利,却不是合法继承人;被起诉人张季东无合法依据实际占用使用该房产,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基于《遗赠抚养协议》对被起诉人提起诉讼,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起诉人孙如安、张季东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林兰、晁岳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元亮审判员  唐绪康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方 百度搜索“”